特许的主导企业是总部?
某文章中有如下语言“根据国际特许协议,特许是指主导企业与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契约关系。一般将主导企业视为总部,而将加盟者视为加盟店……”。
笔者在这里需要更正和说明的是,特许人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简称为特许人。总部只是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机构,本身不是法人独立实体。显然,某文章的作者混淆了总部和特许人的区别。
特许权是“卖”还是“借”?
“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需要更正的是,此处的用语“出售”一词是错误的。
特许权的内容包括品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经营管理诀窍和产品、设备等无形和有形的组合,在这些组合的内容之中,有的是“出售”给加盟商的,比如产品、设备等。但有的,比如商标、品牌、经营管理诀窍和商业秘密、专利等,却决不是“出售”,而是更类似于有偿的“借”,如果非要说“出售”的话,那么特许人出售给加盟商的也只是这些特许权的使用权。
所以,特许权的有些内容的授予不是“sell”,更象是“lend”。
因此,笼统地认为特许权的授予是“出售”的行为是错误的,必须要更正过来,因为这种理解会带来诸多法律、经营管理上的困惑和争端。
加盟"圈钱陷阱"有十招?
一、我早就在拙作中讲过,特许经营费用分为三类:初始费、持续费和其他费用,这三类费用的组合是特许权这个特殊产品的“价格”。既然是“价格”,仅就平衡性原则来讲,特许人企业为了吸引潜在加盟商这个特许权的“消费者”,他就可以或应该合理设计特许经营费用的组合,包括三类费用的每类的收取数额、时间、方式等。
在一些特许人发展的早期,比如金象大药房在发展初期就是零加盟金或甚至“倒贴”,零加盟金是一种战略,你能据此就断言当初的金象大药房是欺诈吗?显然不能!
另外,在行业竞争激烈、特许人品牌不强、在进入一些特殊地区时等等的情况下,特许人企业可能都会采取零加盟金的战略的。
我在我的教材里也专门详细地分析了目前市场上的特许人采用零加盟金战略的三种原因,读者可以去《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里阅读和学习。
二、总部和加盟商商讨时间短就签约也不能作为判断欺诈的一个依据。
首先,“短”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多长时间叫“短”?所以,这种判断依据本身就有问题,让投资人无法实施。
其次,譬如恋爱,两人可以经过很长时间的马拉松再结婚,当然也可以一见钟情地闪电式结婚,谁能说后者就一定不幸福、一定不成功?
再次,对于那些zhu名品牌的盟主或特许人,潜在加盟商对其早已知道,甚至根本不需要去调查他们的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甚至可以直接进入合同的谈判阶段,如此,快速的接触、迅速的“成交”何错之有?在时间就是金钱、效益的时代,为什么一定要慢吞吞地做事呢?
醉后,事实证明,有很多成功的加盟商就是“商讨的时间比较短”,醉后取得成功的,建议这为作者去做一下实际调查,然后再用事实说话。
规避加盟欺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潜在加盟商们对待特许经营既要谨慎防止掉入陷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草木皆兵。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