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登记------《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如何理解?
外债备案登记------《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如何理解?
外债备案登记------《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有效期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国家发改委就外债备案登记所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简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自《备案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且实践中通常认为企业应当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外债的发行。
针对《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此次国家发改委在《外债备案指南》进一步明确:
(1)就公募发行债券而言,企业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定价即可,未在有效期内完成交割不会对发行债券产生影响(但对于私募发行债券是否同样适用于该监管要求,《外债备案指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企业应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提款,且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对于允许多次提款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外债备案指南》并未明确企业是否需要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提取完毕所有贷款额度还是仅需要进行首次提款,而目前实践中通常理解为企业仅需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进行首次提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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