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登记------外债发行结束后如何报送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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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2044号文的规定,企业应在每期外债发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此次国家发改委在《外债备案指南》进一步明确,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2044号文中提及的“每期外债发行结束”即对应每次提款,也就是说,企业应在每次提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另外,国家发改委在《外债备案指南》中亦明确指出在企业报送发行信息后,国家发改委不会出具批复。
因此,如果外债交易文件中要求企业在外债发行结束后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的证明文件的,我们建议交易各方应提前协商并明确该等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视个案情况而定,例如由企业适当填写并盖章的《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以及证明《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已报送至国家发改委的快递单或电子邮件等),以免各方对于企业是否适当履行该等信息报送义务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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