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流程如下:
企业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同意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企业等待通知;
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