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国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具体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依法制作各种类型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新闻节目等。这些节目可以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出,也可以发行给其他播出机构或个人。
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发行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也可以将其他机构或个人制作的节目进行发行。这些节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平台、IPTV平台等渠道进行传播和播放。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