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类防护服:非医用防护服可以按照个人防护用品出口到欧盟,需要满足(EU)2016/425(PPE)指令。PPE将个人防护产品分为I类、II类、III类产品。
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无菌输液器带针、电子体温计、医用润滑剂、活组织检查针、输液泵、雾化器、一次性麻醉穿刺针等产品,TUV南德/TUV莱茵//BSI/KIWA等公告机构要求的欧盟第四版器械临床评价/评估报告,提供编写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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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评价=临床评价
CE文件MEDDEV2.7.1Rev4第4版临床报告编写要求
数据
来源有很多种,包括公开的(临床)文献(8.2)以及生产商自己持有的数据(8.1),例如:实验室测试数据,临床前动物实验报告,验证和确认报告,临床实验报告,上市后反馈,(同类产品)不良事件数据等。对于是否需要包含实际的临床实验报告主要取决于(1)产品的风险和/或(2)目前的数据是否足够充分以支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地,目前新的器械法规(Regulation(EU)/745)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植入器械和第,默认地要求提供实际的临床实验报告,除非生产商能够提供合理的论证说明为什么可以采取其他路径。
CE文件MEDDEV2.7.1Rev4第4版临床报告编写要求
对于公开的文献数据,必须是申请产品相关的数据或者与等同产品相关的数据。原本在第三版指导原则中,“等同”仅仅只是一个脚注,说明等同是指在临床,技术和生物三方面等同。而到了第四版,“等同”的要求变成了一个完整的附录,附录中列举了所有建立等同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比对过程中发现差异,则需要全面公开和评估,给出说明为什么这些差异对拟评价器械的临床性能和临床安全性没有显著影响;此外,指导原则还要求公告机构“挑战”生产商获得等同产品数据的能力,这对国内的生产商来说也是一个难点。(附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临床评价指导原则,也说明了制造商获得对比产品数据的合法性,必要时,需要提供对比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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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器械临床评价指南于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MEDDEV 2.7.1第四版的大变化之一,就是证明“实质等同”的难度要比之前大很多。关键的要求就是一个器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一般标准(临床、技术和生物)才能证明“实质等同”。另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要求制造商在器械的技术文档中包含对比器械的支持性非临床信息(如临床前报告),也就是说,制造商必须能够完全获取(也就是“拥有”)对比器械的技术文档/设计卷宗。在临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相关临床数据必须来源于符合器械指令MDD/有源植入性器械指令AIMDD要求的器械,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因此,如果选择非CE认证器械(如:获得美国510K或PMA的器械)作为实质等同器械(对比器械),那么制造商必须就器械批准上市的/地区和欧盟之间在患者人群或临床实践上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MEDDEV 2.7.1第四版的附录2就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供了指南。当然,根据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X的1.1a章节,可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必须进行临床试验(除非有其它正当理由)。除此之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以下情形也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器械运用了新技术或现有技术的临床新用途;现有的临床数据存在差距不足以证明器械(包括I类、IIa类和IIb类器械)使用的受益、风险、要求或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很明显,以上规定使得很少有制造商能够仅仅通过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来证明器械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
此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公告机构的角色和职责。一些主要变化是,公告机构必须为临床评价报告的评估建立所要求的QMS程序,且必须拥有评估临床评价报告所需的知识。除此之外,公告机构还需要对其评估的所有临床评价案例出具临床评价评估报告(CEAR)。临床评价评估报告(CEAR)可作为设计卷宗或技术文档报告(如有)的一部分。
MEDDEV 2.7.1 第四版将导致更多的临床试验以及可能更大的样本量,相应地,公告机构则需更加严格的审查所有适用的基本要求 (包括那些与可用性相关的基本要求) 是否已满足。临床评价报告本身也需要更频繁的更新、由更的评价者来编写和审核、且与器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更紧密的结合。随着MEDDEV 2.7.1第四版的且没有新旧版本的过渡期,符合制造商大利益的做法便是从现在开始与公告机构讨论如何开始实施这些新要求并从现在开始执行差距评估和资源需求评估。差距评估已迫在眉睫,因为制造商需要尽快为额外的临床数据进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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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过,欧盟体外诊断器械新法规IVDR将于2022年5月26 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IVDR将取代原欧盟体外诊断设备指令(IVDD)。
IVDR新规,按照风险等级将IVD产品分为四类:Class A(风险低)、Class B、Class C和Class D(风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