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违规记录,如果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否可以继续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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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者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是可以申请的。如:申请者不在失信名单中,其法定代表人在失信名单中,现申请者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没有信誉问题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许可证的。
企业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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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电子材料看系统表单要求。书面材料仅需将原许可证寄回。
营业执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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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行生产电信设备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进网电信设备的生产;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进网电信设备的研发或生产,外协工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进网电信设备的生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和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每年6月30日前,境内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年报。
销售证明材料包括哪些,如何提交?在哪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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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47号公告》有关规定,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做出的承诺,及时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合同或其使用材料。请在获得型号核准证书后及时在无线电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企业提交核准的申请页面中)根据提示上传销售使用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服务指南后的附件7,简述如下:(1)自有电商渠道需提供官网宣传证明与后台销售数据的自声明材料 (2)运营商采购渠道需提供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3)电商销售渠道需提供框架协议与企业针对具体型号的自声明材料 (4)分销商、代理或门店销售渠道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发票(5)设备使用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设备的频率使用许可或台站许可材料 (6)其他除上述材料外,可证明设备销售、使用的材料
在2016年《条例》修订发布前,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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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6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已经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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