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满足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进行注册并按成备案,跨地市的特许经营需要省商务厅审核,跨省的特许经营需要商务部审核。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发布日期: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若企业经判断适用《条例》第三条规定,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
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及《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改版试运行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一)备案对象。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住所所在地(以下称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广东省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特许人要求。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材料核对、实地查证、业务咨询等,有关工作不得委托。备案机关为省商务厅,负责备案审核、公告等。
(四)备案工作流程。
1.企业网上注册。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特许人网上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信息,并提交上报。申报信息主要有:特许人信息、经营资源信息、市场计划书、加盟店信息和电子版材料五个部分。其中电子版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彩色电子版。
(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1),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特许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婚后)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东持股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夫妻关系证明。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含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等。
(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提交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且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一致。
(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操作手册目录(附件2)应标明各章、节主题和总页数。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
(9)特许人承诺书(附件3)。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由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电子版。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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