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项提供了在徐汇区设立营业性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项目的新办、变更、补发和注销(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申办音像制品零售项目除外)的申请与办理方法
申请文书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2.《上海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表》
3.《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第四,了解一下本事项的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第五,本事项审批证件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每1年进行一次年检,每6年进行一次换证。
第六,申请办理的方式及时间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出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规定: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出租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