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709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网络受理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广播电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整改的允许企业整改,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增项目证书与同系列产品一致。省广播电视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后,向申请人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双公示”专栏中公布。
(五)事中事后监管
年检年审:根据上海市广播电视局通知组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