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用工与平台用工的价值观分析
灵活用工本质是“单价贵、总价低”的用人方式,但现阶段下HRO机构往往以集中获取某些企业的灵活用工需求为导向,忽视了大多数企业只存在个别灵活用工需求的客观现实,导致人力资源行业内对灵活用工认知的价值观导向出现了偏差。而平台经济本质是一种需要资本的注入与行业企业支持的商业模式,关键点是C端流量的获取,同时需要协同甲方企业形成基于C端的商业模式构建。
二、灵活用工与平台经济适用法律的差异性
财税【2016】47号文对灵活用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灵活用工是甲方视角下的术语,甲方需要灵活用工,而HRO机构提供的是灵活用工服务,所以在第三方视角下灵活用工的底层逻辑是劳务派遣。目前HRO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基于灵活用工模式仅仅以居间方的身份获取了中介利润,而没有思考如何以灵活用工的形式获取对“人”的运营收益。对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法》与国办发【2019】38号文件分别对平台经济的商务行为与用人方式进行了规制。
三、灵活用工与平台经济应用场景的差异性
灵活用工对标的是直接雇佣与全日制标准用工,用工模式存在两个逻辑,一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间接用人,二是通过劳务派遣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实质是派遣与外包的商业模式的选择。平台经济是商业模式与组织形式的打造,所以HRO机构的主要切入点是帮助客户构建新的商业模式。
四、灵活用工“泛平台化”的监管社税环境
灵活用工模式下平台的搭建,主要目的是构建为客户提供服务员工的管理平台,因为灵活用工是单价贵总价低的用工模式,技术的需求是基于管理与成本,构建平台实现成本的降低与效率的提高,但依旧存在社保与个税的用人成本,只是HRO机构对社税处理之后依旧存在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