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基金管理人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否其在管基金“视为”取得了发改委备案,从而可以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
A: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法规原文中,无法得出发改委备案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动延续至在管基金;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税务局表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系以基金为主体进行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该创投企业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而非管理人的备案编号。
Q: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应当何时备案?
A:基金业协会与发改委备案并不冲突,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实践中存在投资中晚期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或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并在发改委办理创投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