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许加盟合同约定3天冷静期有效吗?答:法律规定的冷静期为正常人所能反应的“合理期限”,“3天”显然太短,系明显规避加盟商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冷静期”应建立在特许人依法全面进行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如特许人隐瞒披露信息,“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应当认定为被特许人了解相关重大信息或者特许人披露信息之后的合理期限内。
问:特许人无注册商标,我的加盟合同一定可以解除吗答:注册商标并非特许经营的必要条件,未注册的商标,只要不影响使用,或者第三方主张侵权,是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来使用的。也就是说,无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但由于商标是特许经营的一项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公司无注册商标,按照特许经营法律的规定,特许人必须将该信息披露给加盟商,否则,如该重大信息醉终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话,加盟商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对于无注册商标的特许加盟合同能否解除,需要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
问: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是否可以必然解除合同?答:特许经营资质是指特许经营备案和“两店一年”条件,这本身是法律的行政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不特许经营资质的特许人应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但同样,如果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应当提前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因该重大信息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加盟商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
问:加盟后未享受任何服务,加盟费能全退吗?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的全退。但实践中,公司方往往提供了部分服务,这样就要扣除部分服务的费用,有的案件判扣几千,有的判扣1-2万,金额不等。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关于周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于2017年3月8日与富某公司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富某公司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周某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富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周某实际利用,故周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富某公司向周某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