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还需要国家机关审批吗? 答: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特许人向主管机关备案即可,无需批准。以未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也是得不到支持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加盟之前可以上网站上查询下对方是否有过备案,如果是正规经营的公司,一般都会做的比较合规,相对可靠些。如果给你讲公司做的如何如何,但你却一家没查到,那就呵呵,慎重了)
问:加盟公司需要披露其诉讼案件的信息吗?律师解答:需要。公司相关的诉讼案件信息,对加盟商选址是否加盟意义众大,公司应该披露。若未披露,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能退多少款项,视开店时间而定,具体请咨询张律师。判决书节选: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百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交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虽其称特许经营资源来源于香港国某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未能提交李某的身份信息和香港国某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资料,且《授权书》未依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其真实性存有瑕疵;第二,百某公司的宣传资料中对旗下品牌的大量宣传,如“国家认证”、“国字号认证”等均无证据证实属于真实的,明显夸大经营资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而百某公司的宣传中明显有误导的行为;第三,与百某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较多,该批案件可能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可能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而百某公司并未作出相应的信息披露。综上,百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故现翁某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问:加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算违约吗?律师解答:不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故若要证明公司违约,必须提供其他违约证据。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判决书节选: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朱某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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