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在印度,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工业设计,均已建立了一个很好的成文的司法行政框架体系用以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
在专利方面基本的义务是在任何领域的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通过三项检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就具有可专利性。除了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般保障免除条款,在发明的可专利性领域还允许特殊的除外事项,如果在其境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对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以及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是必要的。各成员也可不对以下的发明授予专利权:对于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动物以及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的动物或植物的产生工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供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的保护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0.8条和第70.9条之规定,印度已经履行了其义务。197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审查,为了使《专利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更协调,同样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的议案。这项议案于1999年12月20日在议会上提出,并于2002年6月25日公布。
印度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来加强和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的工作效率。就执行方面而言,印度的执法机构非常有效率。印度的反盗版工作明显落后。
商标
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识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下,这些识别性的标识构成了受保护的主体。该协议规定原始注册商标和每一次续展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7年。一个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不受限制。商标强制许可是不允许的。对于一个国际商标而言,该商标没有在印度注册,该商标在印度也是受保护的。除商品商标之外,印度的商标法已通过法院的判决扩展至服务标识。
鉴于贸易和商业惯例的变化、贸易全球化以及商标注册系统对于简单协调的需求等等,对1958年的《贸易和商标法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审查,并且提出一项废除和取代1958年法案的议案,这项议案已经获得议会的同意并公布在1999年12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中。这项议案不仅使得《商标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兼容,使得它与国际体系和国际惯例更加协调。目前的工作是将法律付诸于实践。
著作权
印度的著作权法始于1957年的《印度著作权法案》,1999年修订为《著作权法》(修订版),该法案完全符合印度也作为缔约国加入的伯尔尼著作权公约。印度也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印度也是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的积极成员国。
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要求,著作权法一直在定期修订。近的一次修订是在1995年5月,对著作权作了一次全面的修订,这些修订使得著作权法已经与卫星广播、电脑软件和数字化技术方面的发展保持同步。这部修订后的法律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演奏家权利的条款,正如在《罗马公约》里所设想的。
为了加强和提高著作权的实施,印度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包括成立著作权实施咨询委员会、执行人员的培训项目、设立专门部门来处理有关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工业设计
在工业设计方面的义务是保护独立创作的、新颖的或原创的工业品设计。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不同,单个国家可以将取决于技术或功能因素的设计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受到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权利所有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而制造、出售或进口具有或采用了与受到保护的设计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设计的物品。对工业品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应为10年。
在2000年的预算年会上,议会已经同意将通过一部新的法案取代1911年的《工业设计法案》,这部新法案将于2001年5月1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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