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拉脱维亚自1993年1月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自1993年9月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自1995年8月起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自1997年8月起成为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成员。
专利
为了努力符合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拉脱维亚已经建立起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1993年,拉脱维亚议会通过了保护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的法律。2000年,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著作权法。该部新法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外国所有权人可通过拉脱维亚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就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寻求救济;在该等情形下,外国所有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当事方可通过法院要求禁止使用盗版作品、销毁盗版、赔偿损失(包括损失的利润)等。刑法也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拉脱维亚自1993年1月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自1993年9月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自1995年8月起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自1997年8月起成为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成员。拉脱维亚政府已经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以符合拉脱维亚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时已经同意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
在拉脱维亚,商标的法律地位是依据1999年6月16日颁布的关于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的法律予以决定。在拉脱维亚,商标未经注册也受法律保护。一个经过注册的商标能赋予其所有权人使用该商标、转让相关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及类似商标的独占性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期满之后,该注册可予以续展。法律对于商标注册的相关程序、商标的使用、商标的过期以及适用国际协议等方面均作了规定。法律还规定了实施商标权利的法律程序。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针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停止侵权使用。所有权人还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已发生的损失。
著作权
1993年5月11日颁布的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适用于科学作品、文学和音乐、软件以及视觉艺术作品,无论作品的目的、价值或其表达方式如何。衍生作品,例如翻译和改编作品等,均可获得著作权。著作权也可授予合集作品,即经过挑选和适当的内容安排后编撰成的一部作品,例如:百科全书、选集、地图册、数据库和其他编译作品等等。任何作品、观点和想法必须以某种形式让公众知晓,才能成为著作权的授予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