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有政策法规对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的主体定位缺失、责任认定依据缺位,建议以“明确主线,分类治理”为指导思想,逐步明确和压实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灵活用工责任。
1.以保障灵活用工服务提供者权益兼顾劳动力市场化、数字化持续健康发展为主线。
重点关注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用工企业是否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劳务提供方实施了劳动管理行为。此处,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12号判决中对骑手与美团构成劳动关系的裁判要旨:即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关系,秉持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加以甄别和认定。
2.以用工场景为导向、行业自律为牵引推动共享经济服务分类治理。
对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自身及其主导下的灵活用工进行分类治理至关重要,可依据平台业务领域、利润来源有效划分平台主体责任,对标新个体劳动者、用工企业乃至社保税务部门在灵活用工中的角色身份,推动我国劳动法由“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过渡升级。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应根据业务类型积极做好自我合规。目前,行业头部平台可进行证照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分包、收入结算、智能报税、保险缴费等多种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其中,证照办理、身份验证、智能报税、保险缴费为代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服务类型,开展以上业务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应纳入社保、税务等部门的企业监管目录,依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报送业务数据、接受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根据服务场景自觉进行责任分类。具体而言,对于外卖、网约车、装修保洁等危险系数高、人员流动性大的职业场景,平台应充分告知灵活用工服务提供者潜在的劳动风险,并对应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三分法”模式帮助求职者在适配其身体健康、专|业技能和知识涵养的范围里选择z优方案。原则上对高危行业优先推荐签订具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协议,仅在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后允许劳动者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对于网络直播、远程教育等危险系数较低的职业场景,平台可以协助求职者以新个体身份与自身或用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应组织用户分时分类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技能培训。由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为用工企业分担了责任风险,为促进该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基数庞大的灵活用工服务提供者进行劳动法规宣传教育十分必要。鉴于当前灵活用工劳动者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客观情况,平台在扩展业务范围、巩固用户黏性的同时也应注重用户职业素养的培育。尤其是劳动法上对于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认定条件,以及转变为个体工商户后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等焦点内容,应至少对前述高危职业场景进行全面覆盖。通过APP内显著位置定时推送、业务分包岗前强制培训、用工纠纷典型案例讲座等多时段、全天候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灵活用工各类劳务提供者的法治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