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非全日制用工归到灵活用工的序列里,有人会觉得疑惑,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面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之所以把它定义为灵活用工的形式之一,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社保内容的规定,企业以非全日制形式雇佣员工,只需要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另外“四险一金”。因此从企业朴素的用z低的用人成本开展业务的诉求角度,我们把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可以解决企业“社保税征”等问题的灵活用工的形式之一。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采用这种用工方式是因为业务中用人的需求与这种用工形式相匹配,不过也存在部分企业为了不合理逃避社保或者社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非法的将劳动用工刻意装扮成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说企业和个人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个人每小时工资标准,。它与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之间工作表现形式、酬劳计算和发放、工作管理等高度相似,如果不能很好区分则极容易形成事实劳动用工,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给企业增加用工风险;特别是用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的,如果用工关系不明,带来的隐患和造成的损失有可能要大于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所降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