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之劳务用工的法律关系和财务核算总结

更新:2022-01-11 15:01 发布者IP:116.232.33.16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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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一下劳务用工关系中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关系

劳务用工模式下,企业和个人依据《合同法》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详细约定企业与个人的权责利,包括个人要提供劳务的内容、执行标准、验收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长、报酬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的报酬是相对稳定的,除特殊的极端情况外,劳动者大概率能获得自己的工资薪金;但在劳务关系下,企业和个人的合作关系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个人能否获得报酬完全依据个人是否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了劳务内容;未能依约完成的,劳动者无权要求报偿;个人违约的,要依约赔偿用工单位,特定情况下会出现劳动者不仅不能获得报酬还要额外支付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

比如劳务用工中常见的保洁业务,企业通常和个人约定个人在完成特定时间段保洁工作后,即可按照工作时长获得劳务报酬;只要个人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了指定区域的保洁工作,即可获得报酬,反之则不能获得报酬,甚至需要赔偿企业因此形成的损失。这种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标准的劳务用工很难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

劳务用工关系的财务核算在双方劳务关系结束后,财务部门需要对该笔业务进行账务记录;按照上述分析和笔者日常帮助企业做灵活用工规划工作中总结的实践经验,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通常会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会对劳务用工的财务核算提出疑问,不确定要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计入到哪个会计科目、要取得哪些凭证附件,虽然劳务用工情况可以出现在企业的管理活动、销售活动、生产活动、建造活动等各个业务领域中,财务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形多样,但财务处理原则相对简单。

如果企业是在日常管理中,由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发生劳务用工的,通常属于“管理费用”;如果是销售部门发生的用工,则通常属于“销售费用”;如果企业属于工业、制造、建筑、安装等生产型企业,且劳务用工需求是发生在生产部门的,要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计入“原材料”“库存商品”“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如果企业是在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或研发活动中适用劳务用工的,则应该计入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等科目中。由于劳务用工可以发生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几乎所有业务环节中,所以会计核算会涉及几乎所有科目;财务人员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将其归类核算就可以。虽然核算科目很多,但财务核算中要取得的凭证附件的要求却近乎相同。

不管是资产类还是费用类亦或其他科目,企业都应当留存下与个人的劳务协议、个人劳动成果验收文件或证明、报酬计算过程、银行付款记录、个税扣缴记录(税收缴款书,如超过个税起征点的)、增值税发票(如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等,以此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企业和个人劳务合作的内容、支付的对价和所属的科目。

关于劳务用工的内容就讲这些了,z后总结一下,劳务用工模式下,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高,企业的涉税风险也相对高一些,所以不适合大规模、广泛的在企业中使用;由于其高度的灵活性,适合于偶发、临时、短期的用工业务;财务核算相对简单,没有太多要特殊处理的业务情形;企业在应用劳务用工时,要额外注意避免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和由此导致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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