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是你说“灵活”就是“灵活用工”
其实很多人对“灵活用工”都存在很大的误解,一些企业一听“灵活用工是降本增效的灵丹妙药”二话不说就开始“冲”,不管能不能灵活也要强行灵活,但到头来连灵活用工是什么、到底是干什么的也没有搞清楚。
从广义上、或者宏观的用工发展层面上来说,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关系”。与传统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关系在其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这也就是一些企业觉得“只要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进行‘灵活用工’”的原因。
但实际上大错特错,所谓的灵活用工关系也是有细致区分的,它实际有三种类型:
① 从业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灵活,比如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
② 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固定,比如那些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
③ 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空间也灵活,比如自由职业者、斜杠青年。
现在人们常说的灵活用工其实更多是指第三种,即狭义的灵活用工,也是适合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合作的用工模式。
所以说真正的灵活用工,不仅仅是从业者和企业直接没有劳动合同,实际的工作时间、空间、形式等等也要真正符合“灵活用工”的条件,没有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如果只是强行将自己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成“灵活用工合作协议”,这种“去劳动关系化”完全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