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劳动关系“伪灵工”,还会产生涉税风险
企业与个人之间若单纯就实际用工关系发生争议,z多也就是在争议中承担劳动法的有关风险,然而如果牵扯到灵活用工,风险将进一步升级,蔓延到税法监管领域。
//个人灵活就业,更多的是通过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关系,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个人的收入需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如果个人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强行“去劳动关系化”伪灵工,个人纳税不合规将会面临补税以及被罚款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其次企业在灵活用工中,如果直接与个人合作,在个人提供相应服务后,可以要求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平台作为众包服务方在提供用工衔接、酬劳结算等一系列服务后,可以给企业提供合规增值税发票。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如果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则不能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结算依据,更不用说将获得的增值税专票进行进项抵扣了;而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例如工资单)作为结算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资金往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产生的资金往来,如果通过“伪灵工”按照增值税应税项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会涉嫌虚开。这里提醒各企业:虚开发票属于刑事犯罪,切莫因小失大碰红线!
企业用工可以灵活,但必须合规
实际上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之外,灵活用工不可逾越的“雷池”还有很多,例如一些职业岗位禁止不可进行灵活用工、一些违规平台根本没有真实的业务、四流不一致等等。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监管政策出台,一些违规灵活用工平台被严查整顿,灵活用工市场正在越来越规范。企业用工可以灵活,但必须合规!挑选灵活用工平台也一定要选择风控严格的合规平台,切莫忽视各种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