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都应规范业务开展流程、规范资金收付,对于用工单位已发生报酬支付的业务“代开”涉税风险较大,用工单位、平台、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若不能厘清并对其合法性解释说明,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第|一,若用工单位已向个人支付报酬,仅向平台支付个人应纳税款与部分费用,平台无须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此种情形极易引发虚开风险,特别是在用工单位接受个人劳务在前、与平台合作在后、个人与平台两不相识的情况下。
第二,若用工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后向平台支付所有费用,平台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报酬,而个人银行账户实际由用工单位掌握,并非真实的提供劳务的个人。此种资金往来的表象容易被认定为资金回流,从而被认定用工单位、平台以及银行账户所属个人之间未产生真实的劳务服务,交易虚假。
在上述两种资金往来模式中,用工单位真实接受了个人劳务、支付了个人劳务报酬,且个人真实提供了劳务并获取了报酬,但由于支付方式产生的偏差导致税务机关从表面上不能判定真实劳务的存在,导致平台、用工单位面临严峻的虚开法律风险。
小结:对于涉案某“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公司而言,以“委托代开”之名行“虚开、代开”之实,z终引发刑事责任。这对快速发展中的广大“灵活用工平台”而言敲响警钟,“灵活用工平台”务必关注,业务真实性是保障合规的第|一要务,而劳务工作留痕、业务资料保存则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